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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龙门县纪委、县监察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应当由龙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办理原则
  根据被检举、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举报件。有关具体规定详见本网站“相关法律法规”栏目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1、检举、控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详细联系方式

    信访室:0752-7780404

    纠风室:0752-7880973

   效能投诉:0752-7882363

     邮箱:Lmjwxf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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